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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增[1994]第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1-28 实施日期 1994-01-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国烟增〔1994〕第1号 1994年1月28日)

根据国烟增〔1993〕1号文件《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烟增〔1993〕2号文件《烟草行业扭亏增盈考核及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一九九三年生产经营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中的规定和要求,国家局(总公司)将对1993年度扭亏增盈工作成绩显著的省级局(公司)和成绩突出的卷烟厂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有关具体实施细则事宜明确如下:

一、考核奖励的原则

1.按照《意见》、《办法》和《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条件考核;

2.以各省级局(公司)申报的《一九九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完成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上报的数据为基础,经审核后确认的数据为依据。

二、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称号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达到的条件:

1.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工商企业合计实现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指标;

2.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卷烟工业实现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指标;

3.完成承包上缴任务;

4.全省全年卷烟产量(含地方烟厂)和年末卷烟工商库存没有突破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5.市场抽检不合格产品没有超过《责任书》中规定的限额指标;

6.所属卷烟工业没有平均单箱亏损额(剔除国家政策规定外的各种形式的退税、减税、补贴等非卷烟生产经营正常利润因素后。以下简称“剔除”)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企业;

7.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所属工业企业的盈利户数指标;

8.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工业产品销售率指标;

9.全年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划分标准按公发〔1989〕26号文《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10.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滤嘴烟单箱耗烟叶指标;

11.没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

(二)要求基本达到的条件:

1.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商业经营企业的盈利面指标(按《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可降低2个百分点考核);

2.基本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无嘴烟单箱耗烟叶和滤嘴烟单箱耗滤嘴棒指标(两项指标中允许有一项未完成《责任书》中规定的指标)。

三、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称号并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条件

(一)获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全部达到“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总体已实现扭亏为盈;

3.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50元以上;

4.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实现税利总额比上年要有增加。

(二)获一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达到获二等嘉奖的1.、2.、4三款的条件;

2.所属卷烟工业(“剔除”)平均单箱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100元以上;

3.1993年度全省卷烟工业平均单箱利润(“剔除”)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即110元)。

四、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而获奖励的卷烟工业企业,必须达到如下条件:

1.企业已实现扭亏为盈;

2.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平均单箱卷烟(“剔除”)比上年(1992年利润以年终正式决算数为准)增利或减亏(含消化历史亏挂)250元以上;或者1993年度企业单箱卷烟利润(含消化历史亏挂)达到300元以上;

3.全年卷烟产量和年末卷烟加存没有突破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

4.市场抽检没有出现不合格产品;

5.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标准按公发〔1989〕26号文件)。

五、奖励的标准和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对获一等嘉奖、二等嘉奖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的奖励,按《办法》规定中的奖金额标准执行。即一等嘉奖5万元、二等嘉奖2万元。

2.对获“烟草行业扭亏增盈先进单位”的省级局(公司)的局长、经理、书记各发给奖金1万元。

3.对“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并获奖的卷烟工业企业的厂长、书记各嘉奖2万元奖金。

(二)发放办法及资金来源:

1.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有兼职的,1人只奖一份。

2.年内新任的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当年任期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享受奖励;当年任期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半额奖励。

3.年内离任的局长、经理、书记或厂长、书记,当年任期时间不足6个月的,按半额奖励;当年任期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享受全额奖励;

4.以上奖金为个人所得税税后金额,其所得税和奖金均由国家局(总公司)支付。

(三)其它事项:

1.上述得奖单位的副职,可按正职的1/3左右额度,由正职决定给奖,奖金由本单位自行支付。

2.同时获得两个及其以上渠道奖励的,不得重复得奖,但可从高得奖。

3.烟草行业各级、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控制奖金总额,不能因此而层层奖励,不能搞平均主义,好的可适当奖励,差的不能奖。严禁滥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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