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政
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办函[1995]238号 1995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民政系统审计工作会议于1995年7月11日至13日在贵阳市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的审计机构负责人及部分民政厅领导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民政部审计局局长赵有长主持,部主管审计工作的范宝俊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贵州、云南、徐州、天津、重庆、广东等6个省市的代表作了大会发言。
会议对部里提出的认真贯彻《审计法》,进一步加强民政系统审计工作的几点意见,基本达成共识。
会议要求,各地要巩固已有审计成果,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树立目标
民政系统审计工作的总目标是:在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体系前提下,实行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使审计工作继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发挥查错防弊,改进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提高效益的重要作用。
具体是:完善适合民政系统实际情况和自我约束的审计体系,建立和健全审计机构,建设一支与任务相适应的民政审计队伍,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选配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和审计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严格监督民政部门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及其他财务经济活动,加强管理,勤俭办事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国有资产。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私分、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以保证各项民政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确实保障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更好地为民政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二、明确任务
1.继续认真学习和贯彻《审计法》。民政系统的各级审计人员要深入学习《审计法》和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内审规定等法规,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其中各项规定,联系实际,指导审计工作,并以《审计法》规范民政系统审计人员审计行为。
2.改革和改进直接审计。为适应改革的要求,今后直属单位的定期性、经常性审计,应采用重点审计和轮流,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对收支数额或资产数额较大的单位采用经常性审计,尤其对曾经查实违纪问题较多单位,至少每年审计一次,直至问题纠正违纪数额下降到平均线以下。
在搞好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以提高经济效益(效果、效率)为重点,积极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审计企业盈亏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行为,有无潜盈潜亏或账外盈亏行为;审计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拨款指定用向或完成计划事项,是否按规定到位,是否产生如期效果;还要审计盈利是否按规定比例分配使用等等;
对一般性单位则可采用有重点的审计方法,重点审计内容主要是:审计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审计消费基金增长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各种税收是否如数缴纳;各种收支是否合法等等。
3.积极开展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领导任期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明确业绩大小,划清经济责任,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尤其要开展承包经营和离任责任审计,五年内应在省、地两级民政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全面实行。其主要内容为:资产、债权、债务、盈亏是否真实,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各项经济指标及承包经营目标实现情况以及主要领导或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完好情况;盈利或专项资金提取使用的合规和效果;有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重大损失浪费、挥霍滥用资金等重大问题;有无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任职期间或承包合同规定的事项。
4.逐步推进国有资产投资审计。其主要内容是:投资是否到位和来源是否正当,防止挪用挤占其他资金;检查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高估冒算,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情况;工期是否延长,以及通过审计竣工决算,检查各项支出是否真实等行为,对超概、预算的要分析原因,找出症结所在;投资是否发挥效益等等。
5.逐步实行决算审签制度。直属单位的决算,应在本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审查签章后,再报单位领导批准上报。本单位未建立内审制度的,应由上级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进行抽审,即财务部门报送决算时,应抄报上级审计机构一份,从中组织抽审。其主要内容是:核对决算报表各项指标数字是否与账户相符,有无虚报行为;年终账户调整数字是否合理合规,有无假账行为。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内审机构,可扩大审签范围试行内部审签制度,如企业贷款申请书、纳税申报表等。
6.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或按领导交办任务,开展专案审计。通过审计,查实在经济领域中,特别是在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中的犯罪活动和腐败行为,为司法、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确实的依据,在惩治经济犯罪和腐败,加强廉政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审计应有的作用。
7.将社会筹集资金和预算外专用基金纳入审计轨道,检查其来源和使用。其主要内容是: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使用是否按指定范围或出资人意愿,使用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布或告知出资人,资金收入的效益如何;是否纳入民政财务管理;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则还应审计收入分配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返还奖金有无漏洞,发行费有无挥霍浪费;农村养老保险金还应审计其保金保值增值率如何;凡提取管理费的都要通过财务收支审计,检查支出是否合法合规。各地应视人力,逐步纳入年度直审计划,改变有的资金无人监督,也不接受监督的状况。
8.配合地方审计机关,有计划地开展对民政事业费的专项审计。加强审计监督,以保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等原则的贯彻,杜绝使用管理上的违法行为是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内容之一。各地民政审计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审计机关共同完成此项任务。部审计局将编制行业审计计划报送审计署,争取纳入全国审计工作计划。有条件的地方民政部门亦应向当地审计机关报送计划,争取安排入地方项目计划。审计内容可从民政事业费的落实到位和保证程度人手,审查分配下拨,使用效果,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纠正不合理开支项目。实行乡财政的地方,更应配合县(区)审计机关做好乡级民政事业费的审计工作。
9.围绕重要问题,开展专题审计调查。将对民政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审计调查,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10.拓宽审计领域,有计划地组织对专项拨款的追踪审计。其内容主要是:审计专项拨款的分配下拨中有无被截留,发放使用中有无挪用舞弊行为;资金是否按指定用途、指定地区下拨到位等。通过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以保证资金专款性质。此项审计,主要由部、省两级进行。
三、落实措施
1.建立内审制度,完善和健全审计机构,并确定相应编制。
①在已有审计机关派驻机构或已建立内审机构的地区,主要是完善机构内部设置和分工,加强直审和对下级的内审指导力量,随着审计业务的开展,给予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编制。
②在尚没有审计机构的地方,首先要在省、地两级民政部门设置内审机构,确定合理的编制;县(区)级民政部门一般应设置专职内审人员。
③各级民政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凡资产或年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附属单位在三个以上的,应设立内审机构,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其余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单位资产或资金收入不足30万元,又无附属单位的可设兼职内审人员。
④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参照企事业单位建立内审制度。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勤政廉洁,把民政系统审计人员培养成为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的经济监督队伍。
民政部门对审计工作先进典型应及时加以表彰和通报。部审计局将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同志。
同时,要加速审计队伍的年轻化,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年轻审计人员。
3.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办事程序。部审计局准备在审计署关于内审工作的规定发布后,即着手修订民政系统内审实施细则。各地审计机构可提出本地区所属单位设置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确定内审范围、建立配套制度的具体意见报领导审批施行。同时,部审计局还准备着手制定适应民政系统实际的审计标准、技术方法、工作程序等制度,供各地施行,做到照章办事,规范管理。
4.抓紧微机在民政审计工作中的开发应用。部审计局将与部信息中心一起,尽快培训审计人员学会操作使用计算机和软件应用,今年将培训第一批省级审计机构的人员,尔后逐步展开。同时,准备首先在系统的审计统计报表实行双轨制方法编报,尽快编制出报表软件,供各地编报1995年报表时使用。再向有条件的地方,推广配置审计规范工作软件,利用微机进行审计资料处理和归档工作。凡是已经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地方,可试验应用审计电算化会计账目软件。
5.落实审计工作经费。各地民政部门财务机构应把审计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事业费预算。对新建立机构,应给予一定的开办费,以尽快使其创造条件,开展工作。
6.把审计工作纳入整个民政工作轨道。各单位都应把审计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要点中,应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和任务,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立上级对下级的巡视检查制度。上级审计机构应考察了解下级工作情况,审计工作业绩,并要组织交流和表彰;组织审计调查和理论研讨,加强信息交流;了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