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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税总函[2016]60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11-15 实施日期 2016-11-15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609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16〕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的实质要求是一致的。重庆驰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无论适用财税〔2007〕92号文件还是财税〔2016〕52号文件,如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挂名未上岗”或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将其发生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全额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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