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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管理、做好供应香港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1-02-01 实施日期 1991-02-01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管理、做好供应香港货物铁路运输工作的通知

(1991年2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1990年供应香港及经香港转口货物铁路运输工作较1989年通畅,单证质量有所提高,运量有所增加,这是内外密切配合,积极努力工作的结果。但在过去的运输工作中还存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留站压车仍较严重。单证资料不全,无起运电报、许可证及商检证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起运电报拍发不及时,遇节假日产生“飞弹车”(即车先到,电报、单证后到),造成车到香港后不能及时通知收货人办理进口申请和提货。

二、货车装载超重,造成车辆在深圳留站及卸车费用的增加。

三、有些省、市、外贸公司违反经贸部(84)陆字第302/886号文“关于统一供港铁路货运委托书的运输编号”的规定,不按编号要求、多头向香港中旅货运公司发函电,扰乱了工作程序,使电脑无法处理正常的业务和运费结算,影响了工作的进行和所垫付款项的回收。

四、有些通过银行结汇的供应香港过轨货物的货主,擅自将货物在深圳卸车入库,由香港的收货人不通过规定的香港货运代理而自找其它运输行或收货人自派车到深圳提货,造成收货人未向香港银行付款赎单就将货物提走,从而使香港银行收不到货款而追讨香港中旅社和签发承运货物收据的外运公司的责任的混乱局面。

五、货物被盗,货损货差严重,仍是供港铁路运输工作中突出的问题,致使保险公司不接受保险或不受理提赔。

根据香港中旅货运公司的反映,到港车辆中70%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其中2/3有货差,1/3属溢装货物。对所发生问题的询问,内地有关单位不能及时答复处理意见,增加了工作难度。

为迅速纠正上述问题,加速车辆的过轨,减少货损、货差,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发货省、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在当地报关、监管发运、减少在深圳报关。

二、发货单位在货物发运前5-7天应将联运出口货物委托书寄交深圳外运及香港中旅货运公司。装车后务必于24小时内向深圳外运发出起运电报。粤北地区、湖南、湖北、武汉、广西等省市要在2-10小时内将起运电报以电传(或传真)通知中旅入口部,以便中旅做好接车及通知收货人提货的准备工作,避免车辆抵港后无法卸货,造成压车,站场堵塞。

三、跨省发货及外贸专业进出口公司以外的各外贸单位(包括边、地贸及三资企业等)的货,要尽量委托货源所在地的外运公司代运。委托书内务必填写代运单位的运输编号。外运公司接受委托代发货时,须向托运人预收港段运杂费。事后由中旅列单向外运收取。否则要预寄备用金到中旅或由发货地银行出具保函,保证支付中旅港段运杂费的垫付款项。以扭转中旅巨额垫付款收不上来的局面。

四、凡欠单欠证到达的货物,在深圳外运发电催补后五天内仍未收到发货单位的补发单证,即做卸车入库处理,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和货物损失,由发货单位负责。

五、为使货车在港段铁路安全运行,各类车辆的最高增载不得超过附表之规定,否则将造成重车在深圳留站卸车。

六、对货损、货差、溢装的处理

(一)商品被盗是当前突出的问题,为确保收发货人及货运代理的合法权益,特规定如下:

1.对价值金额高的货物要投保综合险。

2.货车到深圳后,深圳外运如发现车辆有异状或铅封有问题,除要求深圳北站铁路出具普通记录外,还要通知香港中旅,以便重点进行清查,出具装卸车清单,以装卸车清单作为向保险公司提赔的依据。

(二)溢装货物到港三个月之内,若发货人或国内货代不能及时答复处理意见,香港货运代理人有权将对货物做出处理,以其收入抵仓租费用,不足的部分金额仍将向货主追讨。

七、承运货物收据是银行结汇的凭证,相当于海运提单或国际联运运单副本。它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是香港收货人的提货凭证。因此各地外运分支机构要严格把关,严禁向香港货运代理或收货人提供空白的“承运收据”,违反者要承担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以上各项要求请遵照执行,以确保在新的一年中更好地完成供应香港货物的铁路运输工作。

中国铁路货车装载量容许增载的现行规定

货卡种类 最高容许增载量

增载量 合共载量

1.标记载重40吨货车2.8吨42.8吨

2.标记载重50吨货车4.0吨54.0吨

3.a.标记载重60吨货车 1.2吨61.2吨

(C61及C62A型除外)

b.C61及C62A型货车 3.2吨63.2吨

4.a.G12、G15型及 5.0吨65.0吨

各类型罐车(G3型除外)

b.G3型罐车 3.0吨63.0吨

5.所有保温车 不准超载 不变

6.任何涂有“禁增”标记的货车 不准超载 不变

7.上列(1)至(6)项以外的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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