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社贸易货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日)
近两年来,各地供销社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地开展了贸易货栈业务,到一九八0年底,全国供销社系统在农副产品集散地、交通枢纽和大中城市,已恢复建立县以上贸易货栈一千九百五十二个。一九八0年货栈经营总额二十五亿元,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对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减少经营环节,拾遗补缺、调剂有无,活跃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平抑市场物价,促进生产的发展,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贸易货栈的业务活动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货栈经营思想不够端正,片面追求利润,重大商品轻小商品,重畅销商品轻滞销商品,重跨行业商品轻归口经营的商品,忽视三类农副产品的推销,坚持“四代”为主的经营方式不够;有的地区货栈设置重叠,一地多栈。在货栈自身建设上,还存在资金、房屋、仓库不足等困难。
目前已恢复和建立的县以上贸易货栈数量已经不少,今后应着重整顿提高,充分发挥货栈的作用。为了进一步把贸易货栈办好,经调查研究,并在部分省供销社主任座谈会和部分省、市、自治区供销社货栈调查座谈会上讨论,拟定了《供销社贸易货栈管理试行办法》。现将这个办法印发各地,请参照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随时告诉我们。
附:
供销社贸易货栈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促进工农业生产,搞活经济,扩大城乡和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流,进一步把供销社贸易货栈办好,特制定以下管理试行办法。
一、 性质和任务
供销社贸易货栈是居间性、服务性的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商业企业,主要从事商业劳务活动。
贸易货栈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贸易货栈在商品流通中仍然有着积极的作用。它是我国商品流通的一条不可缺少的辅助渠道,是计划经济的必要补充,是市场调节的一种较好的组织形式,是整个供销社业务的组成部分。
贸易货栈的主要职能是:沟通行情,畅通渠道;牵线搭桥,组织交易;拾遗补缺,互通有无;搞好吞吐,平抑物价;协调产销,活跃经济。
贸易货栈, 要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搞好市场调节, 坚持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面向农村,面向生产,面向市场,为工农业生产,为人民生活,为基层供销社服务。
要充分发挥货栈联系面广、信息灵通、交易灵活、购销方便的特长。要用主要力量,搞活三类农副产品的交流,同时积极为农村市场补充货源,促进工农产品交换。要讲求商业信誉, 提高服务质量。 要与专业公司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要注意防止利用货栈以“协作”为名搞不正之风。
贸易货栈的具体任务:
⒈ 大力帮助基层供销社和专业公司推销三类农副产品,按照政策搞好其它农副产品的经营,促进工农业生产,繁荣城乡经济。
⒉ 积极为基层供销社组织计划外日用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农民建房物料和社员生活用品,补充农村市场商品供应的不足。
⒊ 帮助农村社队、城镇街道集体企业和其他部门推销商品。
⒋ 搞好行情通报,预测市场动态。
⒌ 参与指导集市贸易,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物价。
二、 经 营 范 围
综合经营的贸易货栈,其经营范围主要是:
(一) 供销社归口管理的三类农副产品,即三类土产品、干鲜果品、干菜调味品、日用杂品、废旧物资、小农具、以及其它三类农副土特产品。
(二) 完成国家计划后经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政府允许议购议销的二类农副产品。
(三) 议价粮、油,货栈可以接受粮食部门委托代购代销。经当地政府批准,可适当经营小杂粮和供炒货用的部分原料。
(四) 计划外的日用工业品,包括国家政策允许工业部门自销的商品,商品选余工业积压的商品,农村社队和城镇街道集体企业没有纳入国家计划、主营公司不收购的产品,外贸出口转内销的商品,总社和地方进口分配经营的商品。
(五) 商业、物资、军工及其他部门委托代购代销的商品。
(六) 政策允许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的物品和当地政府查缉没收后分配经营的物品, 购销双方货栈均需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方能经营。严禁从走私者手中收购物品。
广东、福建特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贸易货栈经营范围可以适当灵活一些。具体由省、市、自治区供销社请示当地政府决定。
专业公司设立的信托科、信托服务部(或货栈),主要经营本专业公司主管的商品。
三、 作 价 原 则
贸易货栈要认真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禁止变相涨价,随意提价,哄抬物价。作价原则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平抑物价、活跃市场和兼顾国家、生产者、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随行就市,按质论价,薄利多销,有赔有赚,总算有合理利润。当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0年十二月七日《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 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产品, 其零售价格, 一律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提高。
(二) 完成计划后允许议购议销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的价格,要按主管部门规定的议价幅度执行,就低不就高。
(三) 允许议购议销的三类商品的价格,根据上述作价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议价,议价水平应低于当时当地集市价。 当前应按一九八0年十二月七日议销
价格出售, 只能降低,不许提高。一九八0年十二月七日没有议销价格的,可参照一九八0年实际议价水平合理定价,少数紧缺商品议价过高的要降下来。同一市场、同一品种,允许不同企业之间的价格略有不同,以利竞争。
(四) 一、二类日用工业品不搞议价购销。
(五) 代营商品收费标准要从低掌握。根据不同商品、经营难易情况,规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市、自治区供销社制定;自营商品的购销差率要略低于专业公司的购销差率,或者相同。
(六) 实行品质、地区和季节差价。
贸易货栈要遵守国家物价管理权限,接受上级供销社及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经 营 方 式
贸易货栈应以四代业务为主,适当开展自营业务。
货栈的经营方式要灵活多样。 如:组织好产销、供需见面,直接成交;尽量运用函电委托,代理购销;积极创造条件,受理代存、代运、代加工业务,便于商品流转;搞好样品陈列, 便于比质比价,看样成交; 开好物资交流会和商品展销会,活跃物资交流;设置零售商品门市部或专柜(主要销售农副土特产品),扩大购销;开展必要的自营吞吐业务,丰富市场供应,平抑物价;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积极开展栈与栈、栈与公司、栈与基层供销社、栈与工厂企业的联营业务,也可以运用联购分销形式,为基层供销社组织商品。
五、 机 构 设 置
(一) 要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经济区域和实际需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大中城市、交通枢纽和农副产品集散地设置货栈。
(二) 贸易货栈一般以综合经营为宜。在同一城市,经营范围相同,重复设置几套机构的,应适当调整,或实行联营。
(三) 大中城市可在专业公司设置信托科或信托服务部,如确实需要,也可设立专业货栈。为了组织干鲜果品产销直接见面,可因地制宜建立果品交易市场或果品货栈。
(四) 需要建立货栈的县,以建立一个综合经营的货栈为宜。根据各地的情况,可以独立门户、独立核算;亦可与某一专业公司结合一起,分别核算。业务量小的县,则不要建栈。
(五) 基层供销社一般不设货栈。极少数较大的物资集散地,需要建立货栈的,要经省供销社批准。
(六) 各地、各类贸易货栈,须经省供销社批准,领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的营业执照,方能开业。
六、 领 导 与 管 理
(一)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贸易货栈的领导。 省 、市、自治区供销社要有一名副主任分管货栈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要是调查了解情况,掌握方针政策,总结交流经验,指导货栈贸易。
(二) 综合贸易货栈与同级的专业公司同等待遇。 如有关政策性的文件,应该发给货栈;需要货栈参加的会议,应让其参加。
(三) 抓好货栈的建设。配备好货栈的领导班子,充实业务骨干,培训业务人员,做好货栈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切实帮助解决货栈的房屋、设备、资金不足等实际困难。建立和健全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
(四) 贸易货栈业务应列入财会、统计制度。通过调查研究、制定货栈业务的会计科目和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货栈的经营成果。
七、 附 则
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可根据本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过去总社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务院下达有关规定时,则以国务院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