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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采取挂帐停息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商业部(已变更);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部门 财政部;商业部(已变更);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87]财商字第10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4-06 实施日期 1987-04-0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采取挂帐停息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6日 〔87〕财商字第108号)

关于供销社历年待处理损失问题,遵照田纪云副总理指示,采取挂帐停息办法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的历年待处理损失金额,以一九八五年供销社的会计决算报表数为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挂帐停息的待处理损失金额为万元(包括计划单列市)。

二、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对供销社的待处理损失占用的贷款实行挂帐停息,由供销社和农业银行列专户管理。请各地尽快将挂帐停息的待处理损失金额逐级落实到企业和开户银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对不实部分,银行有权剔除。

三、挂帐停息以后,农业银行减少的利息收入,由中央财政负担,在批复农业银行决算时,由财政部与农业银行总行统算。

四、挂帐停息的时间暂定三年,三年以后如何处理,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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