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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8]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2-25 实施日期 1998-03-0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1998]11号)

稽核局、银行司、非银行司、外资司、保险司、农金局:

根据行领导批示,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2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实现总行现场监管信息和非现场监管信息顺畅交流,促进两类监管手段紧密衔接、职能互补、避免信息收集和加工的重复与遗漏,全面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规程》和《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范总行非现场监管司局(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农金局等机构司局)和现场监管司局(稽核局)之间信息交流的内容、操作程序和监督办法。

(三)金融监管信息交流过程分为工作规划与总结交流、信息交换、信息调阅、监督反馈四个阶段。

(四)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信息指涵盖准入监管、营运监管和退出监管各阶段的信息,包括各自的常规信息和非常规信息。

“非现场监管的常规信息”是指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行定期上报的非现场检查原始报表和经机构司局加工的各类监管指标。

“非现场监管的非常规信息”是指临时或紧急发生的金融机构设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解散、撤销、破产等信息。

“现场监管的常规信息”是指稽核局根据稽核工作计划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常规稽核后取得的现场检查资料、完成的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

“现场监管的非常规信息”是指在稽核工作计划以外的现场检查资料、报告和结论。

(五)各监管司局应认真遵照办法规定,密切协作,做好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工作。

二、工作规划与总结交流

(一)时间要求。

年度交流。各机构司局和稽核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交换本年度工作规划和上年工作总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半年交流。各机构司局和稽核局应于每年7月20日前交换下半年工作规划和上半年工作总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二)工作规划与总结的主要内容。

各机构司局:对上期(年度、半年)银行、保险、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情况的概述;对所管辖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和金融市场动态的分析和预测;对下期机构审批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

稽核局:上期全国金融稽核系统现场检查的主要情况;对金融机构违规和经营风险成因和趋势的分析;对下期现场稽核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信息交换

(一)常规信息交换

常规信息实行季度交换和年度交换相结合的方法。

各机构司局应于每年2、5、8、11月5日前向稽核局抄送上年4季度和本年1、2、3季度的主要监管信息。每年2月5日应同时抄送上年主要监管信息。

季度监管信息的主要内容。

银行司: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

非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季度非现场检查报告(含非现场检查指标考核表)。

保险司: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统计表。

外资司:各类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机构统计表。

农金局: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

年度监管信息内容(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全国前30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前20家财务公司和所有的租赁公司,不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年度末各类金融机构名录;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名录;各类金融机构(含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年度监管报告或非现场检查报告;保险公司长期人身险利润分析年报。

稽核局应采取不定期方式和定期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向各机构司局抄送信息。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应于现场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机构司局抄送;根据季度稽核情况所整理的稽核材料(包括所检查机构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下季度稽核立项情况应于每年2、5、8、11月5日前向相应机构司局抄送;并于每年2月5日同时抄送上年年度现场监管信息(年内所检查机构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非常规信息交换

各机构司局和稽核局应迅速、及时交换非常规信息。

各机构司局应把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撤销、破产的情况、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突发情况通知稽核局;并主动向稽核局提供适用于刊载《金融监管通报》的材料。稽核局应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所存在的重大违规、高风险问题及时通知相应机构司局。各监管司局针对现场或非现场监管工作起草的重大非常规专题报告,应在定稿前向对应非现场或现场监管司局征询意见,定稿后向对方抄送。

四、信息调阅

信息调阅分两步进行。首先应检索本司局综合处“监管信息专夹”收文登记,调阅对口司局交换的信息。在所需信息未经交换的情况下,可跨司局调阅。

根据信息密级,按以下两种方式跨司局调阅信息,信息提供司局应充分配合。

(一)各司局因工作需要可通过司(局)际协调监督小组成员间形成的“快速通道”,紧急调阅对口司局按正常信息交换程序尚未交换的非保密信息。程序如下:信息需求司局综合处处长向对口司局综合处处长提出并商定信息内容、格式和时限要求;信息提供司局按双方商定要求处理、传递信息。

(二)各司局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信息的保密程度,通过以下形式跨司局调阅未经交换的保密信息。对于涉及某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的一般性保密信息,可通过协调监督小组成员(综合处处长)协商调阅;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宏观经济、金融、产业波动的重大保密信息,由司(局)际领导小组成员(主管司长)协商调阅,必要时报主管行长批准。

对于保密信息调阅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泄密的,按总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监督反馈

(一)鉴于信息交流按稽核局与各机构司局“一对多”的形式进行,故对信息交流工作的核查和督促由稽核局牵头、会同机构司局共同负责。

各监管司局一名副司长(副局长)组成信息交流司(局)际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司局间信息交流的重大问题。

各监管司局综合处处长组成协调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司局向外发出和收到信息的登记、核对和存档监督。协调监督小组成员应于每年2、5、8、11月10日左右定期举行碰头会,对上季度信息交流情况作出评价,并对下季度信息交流作出具体规划和调整。

(二)对交流工作的意见反馈。对各司局信息交换形式的意见和改进建议由各司局协调监督小组成员在广泛征集本司局意见后在碰头会上提出,并形成解决意见;对于紧急或重大情况,由各司局领导小组成员协商解决。

对交流内容的意见反馈。各监管司局有关处室、人员在调阅对方信息后,有意见或建议的,原则上应于本司局收到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意见并反馈有关司局。

六、附则

(一)本办法在总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全部开通前实行,系统开通后将另行制定办法。

(二)本办法自1998年3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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