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函[2012]4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浙财综[2011]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998年,《财政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2号),明确你省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减免办法由你省自行制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延期后,上述政策可继续执行。
此复。
财政部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