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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14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3-24 实施日期 1997-03-24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7〕外经贸计财字第148号 1997年3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总公司(含华润、南光〔集团〕总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用好有关政策,同时,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知

(银发〔1997〕6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快速、稳定和健康发展,金融系统要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每年适当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信贷规模。中国进出口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规模内,积极安排落实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工作。

二、有关商业银行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三、根据机电产品出口的需要,适当增加进口料件外汇贷款,对收回再贷部分要继续用于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四、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利率,统一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3号文件执行,即:在同档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15%。

五、适当扩大对外短期融资试点企业范围、增加对外短期融资指标,在不突破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监控指标的前提下,出口企业可在境内的外资银行开办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和抵押短期外汇贷款等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六、中国进出口银行要继续探索将政府援外贷款与出口信贷混合使用的方式,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七、对具备条件的重点出口企业集团,经批准可成立财务公司;对已成立的财务公司,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规范,真正发挥其增强企业技术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开发新的品种的促进作用。

八、有关银行要继续对资信好的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不要资产抵押,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方式解决成套设备出口保函抵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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