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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6]7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3-05 实施日期 1996-01-0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

设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6]78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金融电子化公司,清算总中心:

为加强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支付与科技司。

1996年3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年度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并实施管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电子化建设必须纳入计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电子化建设计划管理实行两级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一级计划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各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等单位的计划;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二级计划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所属分支机构的计划。

第五条 电子化建设计划年度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年度时间为起止时间。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计划应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金融业务发展的需求,依据电子化建设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建设目标及年度电子化建设投入的资金总量制定计划编制要点。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总行下发的计划编制要点,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电子化建设的实际需求提出计划,并于计划编制要点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向相应的计划管理单位申报。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各计划管理单位申报的计划进行初审后,提出拟批准建设项目及资金规模草案返回申报单位。

第十条 各计划管理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拟批计划草案的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管理办法》,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各计划管理单位完成立项的项目计划,编制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年度计划,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各计划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计划和各项目进展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达计划资金。

第十三条 各二级计划管理单位负责辖内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及时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计划和资金下达,并确保计划进度和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各二级计划管理单位应在每季季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书面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电子化专项资金运用情况季报表按时上报。

第十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电子化建设项目,不得列入计划。自筹资金的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编制要点及《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的装备及管理要点(暂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六条 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如确需调整,应由各计划管理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变更或修改的书面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计划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除通过对各计划管理单位每季上报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将对一些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检查中发现以下问题,有权中止计划管理单位计划的执行,并责令其限时纠正:

(一)擅自修改原计划;

(二)资金挪用于计划外项目;

(三)不按总行规定上报有关数据资料;

(四)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完成计划。

第十九条 对出现第十八条所及问题的计划管理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视情况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停止下拨计划资金;

(四)收回已下拨的计划资金。

第二十条 各计划管理单位在年终对计划工作进行总结,于下年度的1月份将工作总结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总结内容包括: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采取措施以及对计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各计划管理单位可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规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所属单位原下发的有关电子化建设计划的规章、办法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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