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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劳社部发[2003]3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12-23 实施日期 2003-12-23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的要求,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再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现将《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扩大就业再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04年我国劳动力资源仍处于高增长时期,城镇劳动力供给将达到2400万人左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和再就业任务十分繁重。

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继续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把就业再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更紧密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主线,集中力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全面发挥政策的促进效应;以强化再就业服务为手段,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为重点,落实帮扶措施,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全年确保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

二、科学制定和实施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

各地要充分考虑需要与可能,兼顾当前和长远,结合本地区实际,并考虑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对就业的影响等因素,全面正确分析就业再就业形势,根据全国总体目标和增长幅度,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编制本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商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有关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中。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巩固和强化再就业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要求,提请各级政府将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50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各地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

各地应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就业再就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要按季度对专项计划指标完成进度、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要科学确定就业再就业统计指标体系,会同统计、工商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开展就业再就业统计的部门会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坚持开展抽样调查或重点调查,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动情况,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统计分析,加强检查评估。

要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趋势预测分析,在掌握新增就业、下岗失业、劳动力市场供求以及劳动力流动情况和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对就业增长影响的基础上,跟踪监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科学的趋势预测,形成动态监控机制。

各地要将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及有关预测分析等形成报告,在每季度末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部里将对各地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向全国通报。各地也要在开展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督促计划任务的完成。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2004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把新增就业人数、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具体工作目标,列入年度目标计划。继续巩固和强化再就业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发挥再就业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查,深入研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各地要按照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努力拓宽就业和再就业领域和渠道,改善就业和创业环境,抓好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工作。在强化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统筹抓好农村培训就业和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同时,注重解决重点地区、行业和群体的就业难问题,抓紧解决小额贷款、主辅分离政策落实难点问题,推进再就业援助计划实施,逐步形成一套长期稳定的援助制度。

各地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认真测算所需要的资金和政策投入,主动协调各级财政部门把资金足额列入预算。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快资金的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就业再就业计划的顺利完成。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2004年计划 │

│ 地区├───────┬────────┬────────┬───────┤

││ 城镇新增就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其中:4050人员再│城镇登记失业率│

││ 业人员(万人)│再就业人数(万人)│就业人数(万人) │ (%)│

├──────┼───────┼────────┼────────┼───────┤

│ 北京 │ 23 │ 17 │ 4.8 │ 2.5│

├──────┼───────┼────────┼────────┼───────┤

│ 天津 │ 10 │ 13 │ 3 │ 4│

├──────┼───────┼────────┼────────┼───────┤

│ 河北 │ 25 │ 15 │ 2.5 │ 4.7│

├──────┼───────┼────────┼────────┼───────┤

│ 山西 │ 28 │ 14 │ 4 │ 4.5│

├──────┼───────┼────────┼────────┼───────┤

│ 内蒙古 │ 15 │ 12 │ 3 │ 4.9│

├──────┼───────┼────────┼────────┼───────┤

│ 辽宁 │ 60 │ 30 │ 10 │ 6│

├──────┼───────┼────────┼────────┼───────┤

│ 吉林 │ 33 │ 28 │ 5.5 │ 5.5│

├──────┼───────┼────────┼────────┼───────┤

│ 黑龙江 │ 55 │ 45 │ 10 │ 5.7│

├──────┼───────┼────────┼────────┼───────┤

│ 上海 │ 50 │ 40 │ 10 │ 4.6│

├──────┼───────┼────────┼────────┼───────┤

│ 江苏 │ 40 │ 25 │ 5 │ 4.7│

├──────┼───────┼────────┼────────┼───────┤

│ 浙江 │ 50 │ 30 │ 10 │ 4.5│

├──────┼───────┼────────┼────────┼───────┤

│ 安徽 │ 40 │ 20 │ 4.5 │ 4.5│

├──────┼───────┼────────┼────────┼───────┤

│ 福建 │ 50 │ 7.5 │ 2.3 │ 4.5│

├──────┼───────┼────────┼────────┼───────┤

│ 江西 │ 40 │ 16 │ 3.5 │ 4.5│

├──────┼───────┼────────┼────────┼───────┤

│ 山东 │ 80 │ 30 │ 6 │ 4│

├──────┼───────┼────────┼────────┼───────┤

│ 河南 │ 80 │ 33.6 │ 9.4 │ 4.5│

├──────┼───────┼────────┼────────┼───────┤

│ 湖北 │ 45 │ 35 │ 6 │ 4.5│

├──────┼───────┼────────┼────────┼───────┤

│ 湖南 │ 45 │ 30 │ 8 │ 5│

├──────┼───────┼────────┼────────┼───────┤

│ 广东 │ 80 │ 25 │ 6 │ 3.5│

├──────┼───────┼────────┼────────┼───────┤

│ 广西 │ 18 │ 8 │ 2 │ 4.7│

├──────┼───────┼────────┼────────┼───────┤

│ 海南 │ 7.4│ 3.36 │ 0.97 │ 4│

├──────┼───────┼────────┼────────┼───────┤

│ 重庆 │ 16 │ 11 │ 3 │ 4.5│

├──────┼───────┼────────┼────────┼───────┤

│ 四川 │ 42 │ 22 │ 5 │ 5│

├──────┼───────┼────────┼────────┼───────┤

│ 贵州 │ 17 │ 6.5 │ 1.2 │ 4.7│

├──────┼───────┼────────┼────────┼───────┤

│ 云南 │ 15 │ 9 │ 1 │ 4.7│

├──────┼───────┼────────┼────────┼───────┤

│ 西藏 │ 1.1│ 0.62 │ 0.04 │ 4.4│

├──────┼───────┼────────┼────────┼───────┤

│ 陕西 │ 22.6 │ 9.94 │ 2.5 │ 4.6│

├──────┼───────┼────────┼────────┼───────┤

│ 甘肃 │ 12 │ 6 │ 2 │ 4.7│

├──────┼───────┼────────┼────────┼───────┤

│ 青海 │ 2.5│ 2.8 │ 0.5 │ 4.5│

├──────┼───────┼────────┼────────┼───────┤

│ 宁夏 │ 3.7│ 2.6 │ 1 │ 4.6│

├──────┼───────┼────────┼────────┼───────┤

│ 新疆 │ 29 │ 13 │ 2.5 │ 4│

├──────┼───────┼────────┼────────┼───────┤

│ 新疆兵团│ 4│ 2.8 │ 0.23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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