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工商个字[2008]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4-09 实施日期 2008-04-09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全国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堵塞违法犯罪分子销赃渠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决定于2008年4月至7月,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重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站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高度,充分认识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组织部署,层层落实责任,不断强化措施。要明确工作重点,以解决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混乱、备案制度不落实、收赃销赃问题严重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内容,以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数量多、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北京、天津、上海、沈阳、青岛、秦皇岛6个奥运会赛事举办城市及其周边省区为重点地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提出有效措施,制定具体方案,加大整治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登记材料,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设立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以及个体工商户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申请,一律不予批准。公安机关要严格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备案,督促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履行备案义务,力争做到对本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业底数清、情况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了解掌握本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名称、位置、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范围、有无非法收购行为等事项,并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废旧金属收购业纳入微机管理,定时更新数据,提高管理水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列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重点行业,对有违法记录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控,并通报公安机关。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和经营者,公安机关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罚,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关规定,加大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巡查力度,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强化基层工商所的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确保不留死角。对已经取缔的无证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做到“回头看”,防止死灰复燃。对无证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特别是油气田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及各类公共设施的,要从严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本地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存在的问题,排查出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集中力量予以整治。对没有如实登记回收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出售人有效信息的,要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屑物品甚至收赃销赃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擅自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工作中,对发现盗窃、损坏油气田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以及各类公共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部门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及时汇报专项行动的工作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与商务、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处罚抄告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要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行动,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查处无证照经营、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良好秩序。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开展“三电”专项斗争,规范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经营秩序的意义和重要性,促使经营者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要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从业人员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行业自律。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构筑社会举报网络并落实奖励制度等措施,动员、鼓励群众提供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收赃销赃的线索,加大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废旧金属收购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管理,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脚踏实地,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随时抽查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有关工作情况,请于2008年8月31日前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二00八年四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 公安部 · 1995-11-28
  2.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公安部 · 2015-05-15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 公安部 · 2010-04-28
  4.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扣留、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处理... 公安部 · 1995-03-10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局关于严厉打击倒汇套汇不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 1989-01-05
  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公安部 · 2005-04-21
  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治理化工类企... 公安部 · 2008-06-19
  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公安部 · 2007-09-24
  9.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 公安部 · 1981-05-06
  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2007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 公安部 · 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