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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已变更)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国检监联[1996]3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11-29 实施日期 1996-11-29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

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0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一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具、应急灯具、半灯具、影视舞台灯具、防爆灯具。

二、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灯具认可试验室(上海灯具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适用范围

附表一中所列的17大类出口灯具产品。

二、承检单位:

国家商检局灯具认可实验室(上海灯具研究所)

地 址:上海市北宝兴路75号

电 话:021-56622250

联系人:质检办公室 陈超中

邮 编:200083

传 真:021-56635283

三、检测依据:

按《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申请单元划分

产品申请单元按产品大类和品种划分。具体划分为:

1.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投光灯具、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庭院可移式灯具、手提灯、非专业用照相和电影用灯具、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空调灯具、节日灯串、应急灯具、半灯具等12大类灯具,每一大类即为一申请单元;

2.固定式灯具、嵌入式灯具、可移式灯具等3大类灯具,各自按使用的光源划分单元,即分为:

固定式钨丝灯灯具、固定式荧光灯灯具、固定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嵌入式钨丝灯灯具、嵌入式荧光灯灯具、嵌入式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

可移式钨丝灯灯具、可移式荧光灯灯具。

3.影视舞台灯具按使用场所划分单元,分为:

电影电视用灯具、舞台用灯具。

4.防爆灯具按防爆型式划分单元,分为:

隔爆型灯具、增安型防爆灯具。

五、抽样

1.由直属商检局和省轻工厅、局负责产品抽样、封样,并将申请书一式六份寄检测单位。

2.抽样地点为申请工厂,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在工厂仓库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只;在工厂生产线上抽样,基数不受限制,但应是经最终检验合格的产品。

3.抽样数量为每一申请单元抽取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4只。产品必须连同包装盒或箱一起封,封条外用胶贴封箱带保护。

4.抽样的同时,应完整填写封样单,一式三份(封样单见附表2),一份留申请工厂,一份由封样人员带回交直属商检局,一份封在样品包装盒内,随样品送检测单位。

5.抽封的样品,由申请工厂在自封样日起20天内寄、送到检测单位。

六、检测

检测单位按附表1中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试验项目或《办法》第九条第2、3、4条款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并按相应标准对质量作出判定。

附表1:

产品范围 检测标准

------------------------------------

1.固定式灯具 GB 13037

2.嵌入式灯具 GB 9472

3.道路和街路照明灯具 GB 7000.5

4.可移式灯具 GB 13036

5.投光灯具GB 11472

6.内装变压器的钨丝灯灯具 GB 7000.6

7.庭院用可移式灯具 GB 7000.3

8.手提灯 ZBK 72002

9.照相和电影用灯具(非专业用) IEC 598-2-9

10.儿童感兴趣的可移式灯具 GB 7000.4

11.影视舞台灯具GB/T 14037

12.游泳池和类似场合用灯具 IEC 598-2-18

13.空调灯具 IEC 598-2-19

14.节日灯串 QB 1416

15.应急照明灯具GB 7000.2

16.防爆灯具 QB 1417

17.半灯具GB 7000.1

附表2: 出口灯具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备注: │

│ │ │ │

│负责人:│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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