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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部分失效]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部分失效
发布日期 2013-12-17 实施日期 2013-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三、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

四、节能服务企业、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条件。

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2);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七、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企业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部门应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

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第三方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审核结果客观、真实。对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审核资质,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九、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7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

节能服务企业

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万元)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手 机

职 务

固 话

用能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项目联系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手 机

职 务

固 话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万元)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比例(%)

合同签订日期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完工日期

项目年综合节能量(能力)

(吨标准煤)

预计年节能效益(万元)

效益分享期限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项目改造内容(改造内容应全面、具体,包括采购主要设备、服务清单等,可另附页并在附页加盖第三方审核机构印章)

本企业确认以上情况属实,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企业名称(印章)

本单位确认以上情况属实,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用能单位名称(印章)

审核人员情况

现场审核日期

现场审核人员名单

审核负责人

手机

固话

审核结论

经审核,该项目属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企业条件、项目年节能量、项目投资比例等符合财税〔2010〕110号等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

本机构对审核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方机构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四份,第三方机构、税务部门、节能服务企业及用能单位各留存一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所属年度: 年

企业名称(盖章):税务登记证号:

金额单位:元(角分)

项 目

行次

项目名称

0

项目收入额

1

项目成本额

2

项目期间费用额

3

项目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4

项目期间费用分摊额

5

相关费用调整额

6

调整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

7=1-2-(3或5)±6

企业法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日期:

填报说明

1.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2.第0行“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投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名称。

3.第1行“项目收入额”:填报纳税人投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入额。

4.第2行“项目成本额”:填报纳税人投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本额。

5.第3行“项目期间费用额”:填报纳税人投资经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的期间费用。

6.第4行“项目期间费用分摊比例”:本行由不能准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的期间费用的纳税人填报。分摊比例按照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额和收入额二因素进行确定。

7.第5行“项目期间费用分摊额”:本行按分摊比例计算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8.第6行“相关费用调整额”:填报纳税人需要调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费用以负数填报。

9.第7行“调整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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