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5-19 实施日期 1999-05-19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9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企业及时出口收汇,降低出口商品成本,推动出口增长,国家规定,1999年继续对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实行每美元贴息3分钱,对1999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比1998年增加的部分,每美元贴息0.10元。对这部分出口贴息,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04-28
  2.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 2000-12-29
  3. 商务部关于设立首批出口商品技术服务中心的决定 商务部 · 2005-12-28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1999-09-29
  5.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2号(关于2019年关税调整方案) 海关总署 · 2018-12-28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 2006-01-26
  7.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2006-05-18
  8.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两份有关出口商品海关审价文件的通知 商务部 · 2010-08-16
  9. 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商务部 · 2010-09-12
  10.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的补充规定 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 199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