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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物资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3-11-11 实施日期 1983-11-11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商业部关于加强进口物资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一、商业部直接组织进口的木材、胶合板、玻璃等物资,是国家统配物资外的补充,与国家计划内统一分配物资分别进行管理。

二、进口物资的申请和分配:申请,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主管物资的部门统一归口,向商业部计划司提出申请计划。商业部计划司根据各方面的需要和实际进口的品种和数量进行综合平衡,按轻重缓急,结合进口物资的合理流向,有计划地进行分配。

三、各省、 市、 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应加强对进口物资的管理,并责成主管物资的部门经常检查物资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或销售,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四、 进口物资的调拨、 销售价格, 商业部不作统一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均应根据进口物资的口岸交货价,按照物资主管单位的作价办法,报请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定价。

五、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主管物资部门,在每批进口物资的分配、调拨工作结束后,应将使用方向、分配数量和待分数量,以及调拨和销售价格等情况,按本办法附表的要求统一汇总填表,报送商业部计划司,并附文字说明。

六、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主管物资部门对进口物资的使用效果、市场要求和销售等情况,每半年写一次书面汇报,报商业部计划司,并在每年九月底前向部计划司提报下一年度的申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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