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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人字[1986]第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6-06-11 实施日期 1986-06-11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建总人字[1986]第62号 1986年6月11日)

为了使建设银行的干部管理体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搞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发挥建设银行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干部管理体制

建设银行干部,实行由建设银行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以建设银行为主的管理体制。

建设银行各级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业务培训、晋级、调动、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管理等,主要由建设银行党组负责,地方党委协助;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轮训、思想政治工作、端正党风、纪律检查以及党团员管理等,主要由地方党委负责,建设银行党组协助。

第二条 干部管理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党的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都不能决定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晋级、调动、奖惩等事宜。

(二)贯彻“管少、管活、管好”的原则。建设银行的干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上只下管一级。各级行对所管理的干部要进行经常的、深入的考察和了解,正确地选拔和配备干部。对属于上级行管理的干部的提拔、任免、考察、晋级、调动、奖惩等,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认真负责地协助管理。

(三)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人事工作纪律,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做到公道正派,光明正大。各级领导干部都可按正常程序推荐人才,但不能违反政策和制度安插亲朋好友。无视党的原则和人事工作制度的人,不能做领导工作。

第三条 干部管理权限

(一)协助中央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二)向中央备案的干部职务名称: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2.总行各部、室主任,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投资研究所所长,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正副司(局)级调研员。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厅局(地专)级调研员。

(三)总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总经济师、副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总行各部、室主任、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行长、副行长,投资研究所所长、副所长,纪律检查组副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正副司(局)级调研员。

3.总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中国投资银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机关团委专职书记,正副处级调研员。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正副厅局(地专)级调研员。

5.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行长,党组书记。

6.总行直属学校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疗养院院长、副院长。

(四)向总行备案的干部职务名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处(室)处长(主任),投资研究所所长,机关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

2.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纪律检查组组长。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5.总行直属大专学校处(系)处长(主任),总行直属中专学校各科(室)科长(主任),疗养院各科(室)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纪律检查组副组长,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副总工程师,正副处级调研员。

2.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行长、副行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正副处级调研员。

3.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成员,纪律检查组组长。

4.中国投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行长,副行长。

(六)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干部,其干部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下管一级的原则作出规定。

(七)干部管理的范围,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不能同干部的职务级别、待遇等同起来。

第四条 干部考察任免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级领导干部可逐步试行任期制,每一届任期2~4年,可以连任、晋升。对于不称职或在任职期间犯有错误,不能继续任职者,可随时解除职务。解职后安排适当工作。

(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从经过实践锻炼的同志中择优逐级提拔。大专以上毕业生应在基层锻炼,经过实践证明确是优秀者再提拔上来。确因工作需要而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是特别优秀的人才。

(三)任免干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进行严格考察。注意发现和起用能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有效地开创工作局面,扎扎实实工作的干部。不能任用好说空话、不干实事、爱做表面文章和弄虚作假的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严格按照中央规定办理。

(四)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要主动与地方党委协商,听取意见。任免属于总行管理的干部,由总行党组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在考虑了地方党委意见以后,干部任免由各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五条 干部奖惩

逐步建立健全干部奖惩制度,坚持有功则奖,有过则罚,奖罚分明,以不断地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法失职行为,保证建设银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干部调配

建设银行的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系统内进行交流调配。跨省区调动时,应征得调入地区有关部门的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管行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对从小城镇调往大、中城市和从边远地区调往内地的干部要严格掌握。从京外调总行的干部,按劳动人事部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领导班子建设

(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除县级行外,均成立党组。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现任行长、副行长的党员干部担任。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成立党委。

(二)领导班子职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配备一正三副;计划单列城市及深圳、厦门、海南行政区等分行配备一正二副;地、市、州、盟中心支行(分行)、专业支(分)行配备一正二副;县支行配备一正一副。

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经学校配备校长一正三副,党委职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总行直属疗养院,配备正、副院长各一名。

(三)努力实现建设银行各级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凡达到中央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出领导班子,逐步形成梯形年龄结构和合理的文化、专业结构。配备领导班子,必须把革命化作为前提条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具备党章规定的领导干部六项基本条件所要求的政治素质。

(四)各级领导班子要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领导干部要经常进行考察、培训,不断提高领导水平,使领导班子真正成为领导核心。

第八条 后备干部管理

各级建设银行要切实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各级后备干部。对选拔的后备干部,有条件的应下放基层锻炼,有计划地考察、培养和提拔,使新老干部的交替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备案干部管理

加强备案干部的管理,建立经常的考察、监督、检查制度,真正管理好备案干部。对任免不当的,上级行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条 老干部管理

按照中央规定,凡达到离(退)休年龄的,要按时办理离(退)休手续。对已经离(退)休的老同志,各级行一定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各级行要积极与当地老干部部门联系协商,取得支持,共同做好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

(一)人事部门应成为干部队伍实现四化的表率。各级人事部门是干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各级行党组的参谋,在实现建设银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因此人事部门的干部要尽快提高政治素质。人事干部不仅要学习政治理论和人事工作业务,还要学习建设银行的基本业务。要挑选更多的文化程度较高、懂得建设银行专业知识、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的干部做人事工作。各级行党组要加强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健全人事机构,充实人事干部,搞好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二)人事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和纪律,敢于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对提拔任用干部时放弃原则,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调离或撤换。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干部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补充修改。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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