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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8]10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04 实施日期 2008-11-04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3号 2008年11月4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长贸合同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相关出口合同,按照“签订日期在2007年7月1日前、合同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价格不可更改”的标准进行了审核。现将符合规定的第一批企业名单及合同相关情况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于15日内持所批准合同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准予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文件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三、上述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若属于《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1号)实行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且合同执行日期超过2008年12月31日的,一律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101号》请各地商务部门予以提供。

四、对涉及上述合同的出口货物,此前未退税或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款,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退付企业。

五、税务机关在审批上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审核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六、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等个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应追回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序号

企业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万美元)

执行期

出口产品名称

备注

1

青岛东平五矿有限公司

dongping crossbo 0705

1487.25

20070531-20080831

水泥

2

山东华岳五金有限公司

70139

1759.77

2007-4-18~2008-4-15

锨头、手工工具、手提式电动工具、电动工具零件、漆刷、油漆喷枪

PI/651068

1350.62

2006-11-26~2008-12-31

鞋钉、自动车中轴、滚筒、砂光机、信号线

1-6-2265

7676.48

2006-11-26~2008-11-26

电动工具、钢丝刷、插座、电烙铁、一般手工具、塑料制品

3

青岛即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07SJN076K

1540

2007.5.10-2008.10.31

圆领半袖衫

07SJN113K

1740

2007.6.12-2008.12.31

弹力V领半袖衫

4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07/SO/11011/001

1599.64

2007.1.1-2008.12.31

洁肤用有机表面活性产品及其制品

07/D1/29121/001

1470.5

2006.12.22-2008.12.31

其他各种蜡烛及类似品

8669308600

2680.37

2007.2.1-2008.12.31

玻璃陶瓷制玻璃器皿、其他各种蜡烛及类似品

5

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07XMIY07-08C/S

1767.19

2007.5.5-2008.12.31

普通钉子

07XMOYEH

1740

2007.1.11-2008.12.31

水泥等

07-005

1445.62

2007.2.23-20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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