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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9]10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6-04 实施日期 2009-06-04
法律话题 合同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需求萎缩,国内企业与外商签订的长贸合同的正常履约受到影响。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老长贸合同审批结果的通知》(国税发〔2008〕130号)批准的长贸合同由于下述原因发生变化的,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

一、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由于外方原因,下调价格导致所签订合同执行金额不足1亿元;或下调价格,但合同执行金额仍在1亿元以上的;以及被迫中止出口合同的。

二、应外商要求,改变包装物形态,导致合同金额增加的。

三、批准合同为母公司签订,实际进出口为其子公司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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