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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函[2001]20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6-29 实施日期 2001-06-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质量消保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进境原木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的通知

(2001年6月29日 国质检函〔2001〕2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便于2001年第2号公告的实施,现将《中国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该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要求可供原木输出国检疫部门参考选用,亦可作为我对进出口原木进行除害处理时采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作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推荐的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要确保能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一、熏蒸处理

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

1.溴甲烷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5℃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环境温度在15℃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16小时。

2.硫酰氟常压熏蒸

环境温度在5℃-10℃,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环境温度在10℃以上,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立方米,密闭时间至少24小时。

二、热处理

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分钟以上。

三、浸泡处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天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四、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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