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2001年7月2日 国土资厅函〔2001〕165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川国土资发〔2001〕1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占用农地和耕地的有关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2001年7月2日 国土资厅函〔2001〕165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占用耕地的单位是否包括个人的紧急请示》(川国土资发〔2001〕17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土地管理法》占用农地和耕地的有关规定,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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