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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4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4-30 实施日期 2006-04-30
法律话题 房产建设 ; 税务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 土地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6]422号 2006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业、房地产业作为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其税收收入占营业税收入的比重较大,为保证这两个行业的营业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这两个行业的税收征管尤为迫切和重要。总局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指导部分地区开展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试点工作。部分地区(如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已经取得了成功的试点经验,不仅有力地加强了对这两个行业的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也取得了大幅增长。考虑到全国地税系统的信息化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总局在试点地区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统一开发了两套适用于不同地区的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管的软件:版本Ⅰ适用于信息化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版本Ⅱ适用于信息化工作开展较为滞后的地区。为了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总局决定在全面推广前,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进一步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局将选定部分地区开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试点工作。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是否承担试点工作,有意承担试点的地区须将承担试点工作任务的申请于2006年5月15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总局将统一考虑安排试点工作。

二、总局将统一免费下发税务端使用的软件,并组织软件开发单位协助试点地区进行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总局将下发两个版本软件供各地选择使用。对申请承担试点工作的地区,总局将统一安排软件的演示工作。

三、与上述软件相配套的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总局也将于近期下发。

四、 各地不要再自行开发有关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的软件,以避免重复投资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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