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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文章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质检局、工商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27
实施日期
2001-11-15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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