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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质检局、工商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9-17 实施日期 2001-11-15
法律话题 质量消保 产业领域 信息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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