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外贸代理业务报关管理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监[1998]61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9-30 实施日期 1998-09-30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对外贸易代理业务报关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8〕611号 1998年9月30日)

各外(工)贸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有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57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外贸代理业务管理和报关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贸公司在代理外贸业务时(不包括以委托人名义从事的代理),必须由代理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办理单证、外汇及报关手续,不得以只收取代理费方式,让委托企业(或货主)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中付汇、收汇、报关等手续。

二、外贸代理企业通过专业报关行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应向专业报关行提供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和加盖外贸公司印鉴的外贸代理企业委托专业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的委托书,专业报关行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同时出具上述正式委托书,外贸代理企业不得将上述委托书交给委托企业(或货主)办理海关报关手续。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办理报关的,海关不予受理。对构成走私违规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处罚,海关根据报关企业管理办法,给予暂停或取消其报关权。

四、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对代理业务的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四自三不见”现象发生,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外贸代理业务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进口商品、供货货主、签约外商等切实到位,有效地打击骗购外汇行为,保证外贸业务的正常发展。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 2006-12-3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海关总署 · 2018-11-2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8修正) 海关总署 · 2018-05-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8修正) 海关总署 · 2018-04-28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 国家税务总局 · 2015-04-28
  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 海关总署 · 2015-04-22
  7.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 1991-04-01
  8.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 2019-01-22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 2014-03-13
  10.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海关总署 · 20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