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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9-03 实施日期 2013-09-16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

(2013年第52号)

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完善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海关不再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A类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业务,按规定须提交纸质报关单的,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自行以普通A4纸打印报关单证明联(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用)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9月3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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