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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第三方中转保税货物能否享受特惠待遇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2]14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9-10 实施日期 2012-09-10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经第三方中转保税货物能否享受特惠待遇的复函

(税管函[2012]140号 2012年9月10日)

深圳海关:

你关《关于提请明确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经第三方中转保税货物能否受惠的函》(深关函〔2012〕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你关盐田保税区仓库申报进口原产于塞内加尔的冻海螺肉一批,申请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经审核,该票货物于8月23日从塞内加尔达喀尔港启运,经西班牙境内港口转船,9月30日运抵深圳盐田港,10月12日以保税仓货物形式存入盐田保税区仓库。货物出仓申报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交了有效的原产地证书、马士基(韩国)航运有限公司签发的提单(非联运提单)和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转船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第十四条、《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有关实施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341号)的有关规定,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境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在出口受惠国签发的联运提单以及货物经第三方境内中转的相关证明文件。

鉴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无法提交从货物原产国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也未能提交能够证明有关货物经西班牙港口中转运抵深圳盐田港的相关证明文件,该批货物不能享受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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