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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住电光纤光缆有限公司进口光导纤维用涂料补税情况的复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2]4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4-16 实施日期 2012-04-16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住电光纤光缆有限公司进口光导纤维用涂料补税情况的复函

(税管函[2012]44号 2012年4月16日)

深圳海关:

你关《深圳海关关于住电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稽查处之的请示》(深关加〔2011〕228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商品“光导纤维用涂料”的归类问题。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对你关补充提供的两次送检化验报告进行分析,我司认为“光导纤维用涂料”应归入税则号列3210.0000项下。

二、关于商品“光导纤维用涂料”的补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的规定,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归类决定归类、裁定。来函中所述的《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单模光导纤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署税发〔2001〕253号)不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不应具有归类的导向性作用。

深圳国家检验检疫局作为海关委托化验机构,其出具的化验鉴定证书具有与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同等效力。你关在2009年根据深圳国家检验检疫局的化验结果作出了相应的归类认定,并接受了相应的申报,因此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住电光纤光缆(深圳)有限公司进口的商品补征税款的期限为1年。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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