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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2-29 实施日期 2016-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计量单位:只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消费品名称

项目

非减(免)税电池

减(免)税电池

适用税率

4%

4%

受托加工数量

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

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电池受托加工方填报。委托方和未发生受托加工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是:只。

四、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电池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本期受托加工减(免)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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