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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6-09 实施日期 2025-08-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关于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规范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附表1要求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黑粉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进口再生黑粉原料不允许散装,不同类别的再生黑粉原料应分类放置。

符合附表2要求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再生钢铁原料不能与其他种类的再生原料混装,报关时同一报关单下不允许申报不同种类的再生原料,同一报关单下可以申报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当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有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分隔措施,或在卸货时可以区分为不同类别的再生钢铁原料进行分类卸货,可以混装,但应分类放置。

二、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为3824999996。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号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

三、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的检验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定是否符合附表1指标要求。

除放射性污染检验应符合海关专门检验要求外,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首先采用感官检验,当不能确定是否符合附表2指标要求时按照海关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四、进口的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应符合本公告要求。海关发现进口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再生钢铁原料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五、本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9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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