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25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影响海洋环境和生态的程度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相应的海洋生态补偿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未清除其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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