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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5)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12-04 实施日期 2015-12-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严格控制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倾废许可证,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删去第四款。

三、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以及污染事故对渔业资源、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造成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向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所得赔偿应当全部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四)海洋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转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核准前未依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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