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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9-29 实施日期 1990-10-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 劳动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在劳动计划和统计中划分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暂行规定

(1990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统一劳动工资计划和统计口径,满足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作为划分的基本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的条件是: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会计上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财务预算、决算表;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并在银行设有独立的户头。非独立核算单位应随其主管的独立核算单位加以确定。

第三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应以单位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加以确定。

第四条 企业、事业、机关的定义和范围是:

一、企业 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经济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业企业;

2.工业企业;

3.建筑企业;

4.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企业;

5.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企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企业;

6.房地产开发企业、居民服务企业和市内公共交通企业;

7.文化企业;

8.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9.其他企业。

二、事业 指从事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以及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服务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农、林、牧、渔、水利事业;

2.地质普查和勘探事业;

3.勘察、建筑设计事业;

4.交通运输事业;

5.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和咨询服务事业;

6.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7.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事业;

8.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

9.其他事业。

三、机关 指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

1.国家机关;

2.政党机关;

3.社会团体;

4.经济管理机关。

上述企业、事业、机关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和统计在划分企业、事业、机关时使用,不作为其他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实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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