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汇报书 - 报告范文法规查询
汇报书
法律法规库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 发布文号 开行综计[1994]237号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11-17 实施日期 1994-11-17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金融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17日 开行综计[1994]237号)

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

加强对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管理,是国家开发银行强化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行贷款项目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请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和开展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贷款项目情况,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的资金配置、资金到位和工程形象进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建成投产项目的经营效益,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并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统计制度

1.国家开发银行统计制度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编制统计制度必须列明: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2.统计制度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方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四条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1.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统计资料要由该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否则视为无效资料。

2.在统计调查中所获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开发银行统一管理。

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不得泄露。

4.依照国家法规公布统计资料,须经有关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五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1.国家开发银行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的指导。

2.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上项目,根据统计工作的任务、需要,应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

3.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学习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凡已在岗的统计人员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应当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4.凡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的单位,其申请报告所附资料中应当包括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健全的,不予贷款。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

1.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机构职责:

(1)依照本行工作任务,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和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工作,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2)制定本行统计报表制度,审定本行统计标准。

(3)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汇总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的统计资料,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4)汇总、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行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本行有关局和国家统计局提供统计资料。

2.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统计机构职责:完成国家开发银行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贯彻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审核统计数据质量,对数据质量的准确性负责。

3.统计人员职责:对贷款项目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情况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统计指标,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经领导审核无误后,上报国家开发银行。

4.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内部各职能机构(计划、财务等部门)及承担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单位,均要支持和配合统计人员工作,并按统计报表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统计人员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七条 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的单位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开发银行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八条 统计自动化建设

国家开发银行有计划地建立健全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编制统一的计算机软件。

第九条 统计培训

国家开发银行组织指导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统计干部业务知识的培训以及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第十条 奖励与惩罚

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国家开发银行将对贷款项目借款单位统计工作进行定期评比(评比办法另行制定)。有以下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

1.在完成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任务,保证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2.利用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等方面有所见解、有所创新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关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对有关贷款项目借款单位采取暂缓拨付资金等惩罚措施: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4.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行使本办法规定职权的;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相关法规推荐

  1.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1993修改)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3-11-10
  2. 国家开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 国家开发银行 · 2016-05-09
  3.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1994-12-23
  4.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2-11-30
  5.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9-12-30
  6.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2-08-02
  7.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2000-12-31
  8.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 1988-09-16
  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1997-10-11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