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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8-04-29 实施日期 1988-04-29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

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

(1988年4月29日发布)

第一条 定义

凡展示国外技术、设备、制成品并对展品进行留购或为配合进口而举办的国外来华展览会均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举办展览原则

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宗旨是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样品,促进国内生产、工艺、技术的发展;加快出口产品的升级换代;发展对外贸易。展出内容原则上应是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制品。展品留购应由有外贸进口经营范围的公司办理。

第三条 举办展览单位

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各级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及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范围的公司主办。各类学会、协会,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均不得自行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国家级双边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办。

第四条 审批程序

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其它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各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主办理,免办批准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所属展览公司,以及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展览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五条 海关凭本文第四条规定的审批单位批准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文件及主办单位对外签订的办展协议办理展品、卖品及宣传品的监管和通关手续。对于外贸总公司、工贸总公司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海关凭主办公司的对外协议办展品、卖品及宣传品的监管和通关手续。

第六条 其它

各中央办展单位及各地方经贸厅(委、局)应于每年终将本单位、本地方当年办展情况报对外经济贸易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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