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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2013修订)

文章来源: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河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12-27 实施日期 2014-01-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经广泛调研,认真研究,按程序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我厅对《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冀商法规字[2011]4号)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北省商务厅

2013年12月27日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制度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河北省商务厅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商务厅申请或需商务厅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的及时高效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接收,相关审批处室负责审查、决定,项目审批办结后,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照由行政服务中心转达申请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2、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行政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工作人员依据规定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凭证。

3、申请材料补正。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小时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相关审批处室。审批处室应在5日内对材料的形式性、齐全性审查完结,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由审批处室填写一次性 “商务厅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做出补正通知的,视同正式受理。

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受理的项目,行政服务中心应在5日内审查完结。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由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填写一次性“商务厅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4、审批事项受理。材料齐全或经补正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事项,由审批处室填写“商务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字后,送行政服务中心加盖“河北省商务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查受理的项目,经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可直接向申请人下达“商务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审批事项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处室可做出项目不予受理决定,并按要求填写“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经主管厅领导签字后送行政服务中心,加盖“商务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对于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受理的项目,经审核认为应不予受理的,行政服务中心可填写“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应告知申请人不需办理。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商务厅职权范围的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受理信息登录。凭审批处室出具的“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即时将有关信息登录“河北省效能网”,并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7、项目审批及其送达。审批处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对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审批项目决定书及相关证照送交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告知并送(寄)达申请人。

8、审批事项的延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或其他有关规定,经厅长或主管厅长批准,由审批处室将延期理由和时限做出书面通知,送交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9、立等可取审批事项。属于即来即办、立等可取的行政许可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承办,其审查决定环节业务仍由原审批处室负责指导。

10、预警提示。根据项目审批时限,行政服务中心在距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处室发出提示。

11、许可事项办结信息录入。行政服务中心凭“河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决定书”,将行政许可办结信息录入“河北省效能网”。

12、有关要求:

(1)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一式三份,审批处室归档一份,服务中心保存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

(2)行政服务中心每月5日前负责将上月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

(3)行政许可案卷由审批处室负责整理归档,服务中心负责登记保存相关信息。

13、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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