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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6]85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9-18 实施日期 2005-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85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168号)收悉,批复如下:

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广东开平(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中西成药、原料药、医药化工原料系列产品。其主导产品替硝唑片(序号: 05030307)、泛昔洛韦胶囊(序号:05030311)、替哨唑葡萄糖注射液(序号:05030307)、马来酸依那普利片(序号:05030101)、盐酸左氧氟沙星片(序号:05030317)、盐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序号:05030317)、法莫替丁片(序号:05030701)及奥美拉唑胶囊(序号:05030703)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中“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范围。2005年,该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收入占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1.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同意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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