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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部门 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文号 [79]铁科技字38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79-03-03 实施日期 1979-03-03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铁道部科学研究工作管理办法

(1979年3月3日 (79)铁科技字 383号)

为了加强对铁路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管理,多出成果,快出人才,加速实现铁路现代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编制

第一条: 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包括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和中间试验三个部分。

第二条: 编制的依据

编制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应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1.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必须从新时期总任务出发,以当代世界先进水平为起点,充分反映铁路高速度、高水平发展的要求;

2.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要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和国家科委关于编制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要求;

3.科学技术发展计划要根据铁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的要求;

4.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既要注意当前运输、生产、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又要重视铁路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草案)中需要研究的远期任务和铁路专业理论;

5.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是铁路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与铁路发展计划紧密衔接。

第三条: 编制的程序和方法

1.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实行分级编制与管理的原则。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部属各单位应积极开展科学实验,根据部计划的要求和本部门运输、生产、建设中提出的课题,编制本单位的计划,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部备案,同时公布执行。

2.各单位建议列入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项目,应填写计划任务书(略)一式三份,于上一年度报部。部指定的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由指定的主持单位负责编写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应重点说明列题的理由和已具备的技术条件、物质条件、以及需要解决的条件和问题等。

3.计划任务书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查、综合平衡,提出计划(草案),经部长批准后,上报国家科委,同时公布下达。

第二章 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执行和检查

第四条: 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公布之后,项目主持单位应立即召集参加单位共同磋商,进行协调,组织编写工作大纲,报部备案。工作大纲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具体任务、工作指标、进度要求、具体分工协作关系、经费概算、主要设备和物资、采取的措施等。工作大纲是任务确定之后的具体实施性文件,要做到任务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

第五条: 主持单位对所主持项目或课题的完成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任务的进行、协调、检查等。当一个项目或课题有一个以上主持单位时,一般由列在第一位的单位负主要责任。参加单位应根据协调分工承担规定的具体任务,不能单独另搞一套。各主持单位和参加单位都应指定具体的负责人。

第六条: 主持单位应从本项目或课题下达任务起,建立技术档案资料,一直到任务完成。参加单位应建立承担部分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任务的由来,有关技术文件,研究、试验、试制的技术资料和报告,物资、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按照规定的进度和要求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项目有增加、修改、取消,都必须经过审批手续。凡部科学技术发展计划项目应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报部批准。

第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是铁路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完成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任务是衡量一个单位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主要指标之一。各单位应经常检查所承担的计划任务执行情况,主持单位于每年六月底向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执行情况的报告,年终提出年度总结报告。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半年要组织检查一次,并认真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告一段落或完成后,应提出阶段报告或总结报告。

第三章 新产品试制

第九条: 新产品是指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和路线、技术特征等比老产品有显著区别或提高,过去国内从未试制生产过的产品。一次性生产的专用、非标设备,不作为新产品。

第十条: 新产品试制原则上应由该项产品今后进行批量生产的工厂承担(事业单位除外),安排新产品试制任务应与承制工厂产品发展方向密切结合。

第十一条: 进行新产品试制必须是:已完成研究试验或计划期内能够完成研究试验,提出可供试制的完整技术文件,可以开始进行设计者;或已有样品,样机。技术上可能仿照进行试制者。

第十二条: 新产品试制内容包括产品设计、试制、试验和鉴定。

第十三条: 新产品设计一般可分为技术任务书、技术(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三个阶段。简单的或有充分可靠参考资料的一般新产品,可将技术任务书和技术(方案)设计合并进行。重大新产品项目的技术任务书由部批准下达,或由指定负责单位提出后报部批准。

第四章 中间试验

第十四条: 中间试验只限于研究成果不能在生产和建设中直接应用,而必须专门进行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列入中间试验计划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完成试验室试验,经过鉴定,证明技术成熟,并能提供完整技术资料的;

2.中间试验后的成果能迅速在生产中推广应用的。

第十六条: 中间试验设计文件的编制,一般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两阶段进行。扩大初步设计需编制总概算,并提出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施工图设计需编制总预算。

第五章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

第十八条: 新产品试制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技术资料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必须增添的非主要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

试制出来的新产品,不得无偿调拨。出售时按规定应免税,不计利润,计价出售,所得价款应当冲减试制费。遇有售价高于试制成本而发生的利润,视同产品销售利润处理。

第十九条: 新产品试制所需流动资金,与企业的生产流动资金一起核定。

第二十条: 中间试验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进行中间试验所需的土建工程、设备及其安装费、仪器购置费以及其他试验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进行正常研究所需费用,在各单位核定的事业费预算内开支;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资金内列支。当承担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时,所需费用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等有关经费内解决。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收支应纳入各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之内,并附使用情况说明,一并报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年终剩余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研究试验项目凡结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其经费应纳入该项工程预、概算之内;凡结合大修、维修进行的,其经费应纳入该项大修、维修预、概算之内。

第六章 科学实验的物资

第二十四条:科研物资的供应,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科学的精神,首先应充分发挥现有物资设备的作用。确实必须添置的,应根据计划项目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物资计划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编制《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物资计划的内容:

1.统配、部管机电产品(国家计委,一机、水利、电力、化工部,国家地质总局归口生产的);

2.国家物资总局管理的二类机电产品;

3.四机部管理的整机和仪器。

上述物资以外的统配、部管产品及其他产品,均按隶属关系申请。科研机构事业费、基建费所需各类物资,由部物资管理局组织供应。

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包括生产、科研等方面的需要)申请计划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编制物资计划要严肃认真。分配到的物资,应用到原报的计划项目,不得随意挪用。在年终上报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时,应包括主要物资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第七章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第二十七条: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成果必须经过鉴定批准,才算完成计划项目。未经鉴定批准及标准化检查的成果,不准投人批量生产或推广采用。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和基层鉴定三级。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国家科委组织国家鉴定;凡属部计划项目,或虽不属部计划项目,但涉及面较广的其他重要项目,进行部鉴定,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局组织进行;基层鉴定由部属各局、厂、院、校组织鉴定。凡要求组织部鉴定的项目,应于上一年度将计划报部,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编制年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计划。

第二十九条: 凡需进行鉴定的成果,必须在鉴定前二个月按规定提出全部技术文件,经组织鉴定的部门同意后,才能按鉴定办法规定进行鉴定。鉴定合格批准后,发给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十条: 由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年对科学技术成果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经济评价、审查和上报,并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是否对国外保密及应列密级。

第三十一条: 经过鉴定批准的科学技术成果,应积极组织推广应用。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有关业务局组织编制部年度重点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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