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79号)
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有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中《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见)替代。
三、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进行纳税申报。
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期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执行。之后,企业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相关规定填报。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2.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15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项目 |
房屋、建筑物 |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
合计 |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税收折旧(扣除)额 |
原值 |
本期折旧(扣除)额 |
累计折旧(扣除)额 |
|||||||||||||
会计折旧额 |
正常折旧额 |
税收折旧额 |
纳税调整额 |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
会计折旧额 |
正常折旧额 |
税收折旧额 |
纳税调整额 |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
||||||||||
本期 |
累计 |
本期 |
累计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
1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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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 |
||||||||||||||
3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 |
||||||||||||||
4 |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
* |
* |
* |
|||||||||||||||
5 |
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 |
* |
* |
* |
||||||||||
6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 |
* |
* |
* |
|||||||||||
7 |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 |
* |
|||||||||||||||
8 |
(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 |
* |
* |
* |
|||||||||||||||
9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 |
* |
* |
* |
|||||||||||
10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 |
* |
* |
* |
|||||||||||
11 |
(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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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 |
税会处理一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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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税会处理不一致 |
* |
* |
* |
* |
||||||||||||||
14 |
合 计 |
||||||||||||||||||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额。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税会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金额一致的,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内剩余月份内税法不再折旧,会计仍然折旧,造成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
2.对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扣除所属期预缴申报时,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按首月折旧额填报,不按“0”填报会计折旧额。
3.对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但其税会折旧金额不一致的资产,在“税会处理不一致”行填报。
4.有“*”号的单元格不需填写。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18个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
第2行、第3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按照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文件规定的行业范围,选择填写其经营行业。为便于征纳双方操作,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本附件第四部分列示了《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纳税申报时填写所属行业名称及对应的“行业中类”代码,代码长度为三位,全部由数字组成。
第2行、第3行,由企业按照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税会处理不一致”包括税法和会计都加速折旧,但税会折旧方法不一致的情况。
2.第4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纳税调减和统计加速折旧优惠情况。本行=5行+6行。
第5行和第6行,由企业根据其不同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3.第7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8行+11行。
第8行“(一)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他企业填报。本行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和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9行+10行。
第9行和第10行“项目”列空白处:由企业选择不同类型(重要行业小微、其他企业)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选择“重要行业小微”类型的,是指“重要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在第2、3行“项目”空白处填写所属行业),允许一次性扣除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选择“其他企业”(指除“重要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类型的企业对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扣除。
第11行“(二)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写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本行=12行+13行。
第12行和第13行,由企业选择不同的税会处理方式,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至第7列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对于年度内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或正常折旧)之后的资产,本年以后月份或季度保留原值。
(2)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固定资产当月(季)税法折旧大于会计折旧情况下的税法折旧额。
(3)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写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2.第8-17列“本期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当月(季)度的数据;“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填报自本年度1月1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数。年度中间开业的,填写开业之日至当月(季)度的累计税收折旧(扣除)额。
(1)填报规则
一是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填写第8列、10列、11列和第13列、15列、16列,据此进行纳税调减。
二是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第9列、10列、12列和第14列、15列、17列,据此统计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对于税法上加速折旧,但部分资产会计上加速折旧,另一部分资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应区分会计上不同资产折旧情况,按上述规则分别在“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对应的列次填报。
(2)具体列次的填报
一是“会计折旧额”: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本列填固定资产会计上实际账载折旧数额。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二是“正常折旧额”:会计和税收均加速折旧,为便于统计企业享受优惠情况,视为该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行统计,本列填报该固定资产视同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采用直线法估算折旧额。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时,第9列不填写,第14列按照本年累计数额填报。对于会计未加速折旧,税法加速折旧的,不填写本列。
三是“税收折旧额”:填报按税法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扣除)数额。
四是“纳税调整额”:填报税收上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在预缴申报时进行纳税调减。预缴环节不进行纳税调增,有关纳税调整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第11
列=第10列-8列,第16列=第15列-13列。
五是“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填报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均加速折旧,以税法实际加速折旧额减去假定未加速折旧的“正常折旧”额,据此统计加速折旧情况。第12列=第10列-9列,第17列=第15列-14列。
税务机关以“纳税调整额”+“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之和,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情况统计工作。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单元格为“*”时不填写,计算时跳过。
2.第1行=第2+3行。
3.第4行=第5+6行。
4.第7行=第8+11行。
5.第8行=第9+10行。
6.第11行=第12+13行。
7.第14行=第1+4+7行。
由于合计行次同时兼顾“税会处理一致”、“税会处理不一致”两种情形,以下列间关系在合计行次(第1、4、7、8、11、14行)不成立,在其他行次成立。
8.第7列=1列+4列。
9.第10列=2列+5列。
10.第11列=10列-8列。
11.第12列=10列-9列。
12.第15列=6列+3列。
13.第16列=15列-13列。
14.第17列=15列-14列。
另外,第9、10行中,第4列=第6列。
第12、13行中,第1列=第3列、第4列=第6列。
(二)表间关系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本期金额”=本表第14行第11列。
2.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累计金额”=本表第14行第16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主表与本附表逻辑关系,按上述规则相应调整。
四、可供选择的行业代码表
重要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业代码表
代码 |
类别名称 |
文件依据 |
领域/ |
|||
门类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行业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131 |
1310 |
谷物磨制 |
||||
132 |
1320 |
饲料加工 |
||||
133 |
植物油加工 |
|||||
134 |
1340 |
制糖业 |
||||
135 |
屠宰及肉类加工 |
|||||
136 |
水产品加工 |
|||||
137 |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
|||||
139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
14 |
食品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141 |
焙烤食品制造 |
|||||
142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
|||||
143 |
方便食品制造 |
|||||
144 |
1440 |
乳制品制造 |
||||
145 |
罐头食品制造 |
|||||
146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
149 |
其他食品制造 |
|||||
17 |
纺织业 |
财税〔2015〕106号 |
纺织 |
|||
171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
172 |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173 |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
174 |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
175 |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
176 |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
177 |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178 |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财税〔2015〕106号 |
纺织 |
|||
181 |
1810 |
机织服装制造 |
||||
182 |
1820 |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
||||
183 |
1830 |
服饰制造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191 |
1910 |
皮革鞣制加工 |
||||
192 |
皮革制品制造 |
|||||
193 |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
194 |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
195 |
制鞋业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01 |
木材加工 |
|||||
202 |
人造板制造 |
|||||
203 |
木制品制造 |
|||||
204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
21 |
家具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11 |
2110 |
木质家具制造 |
||||
212 |
2120 |
竹、藤家具制造 |
||||
213 |
2130 |
金属家具制造 |
||||
214 |
2140 |
塑料家具制造 |
||||
219 |
2190 |
其他家具制造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21 |
纸浆制造 |
|||||
222 |
造纸 |
|||||
223 |
纸制品制造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31 |
印刷 |
|||||
232 |
2320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
233 |
2330 |
记录媒介复制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41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
|||||
242 |
乐器制造 |
|||||
243 |
工艺美术品制造 |
|||||
244 |
体育用品制造 |
|||||
245 |
2450 |
玩具制造 |
||||
268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681 |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
|||||
2682 |
化妆品制造 |
|||||
2683 |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
|||||
2684 |
香料、香精制造 |
|||||
2689 |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
27 |
医药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71 |
2710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
272 |
2720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
273 |
2730 |
中药饮片加工 |
||||
274 |
2740 |
中成药生产 |
||||
275 |
2750 |
兽用药品制造 |
||||
277 |
2770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
276 |
2760 |
生物药品制造 |
财税〔2014〕75号 |
生物药品制造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纺织 |
|||
281 |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
|||||
282 |
合成纤维制造 |
|||||
292 |
塑料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轻工 |
|||
2921 |
塑料薄膜制造 |
|||||
2922 |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2923 |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
|||||
2924 |
泡沫塑料制造 |
|||||
2925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
|||||
2926 |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
2927 |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
2928 |
塑料零件制造 |
|||||
2929 |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33 |
金属制品业 |
财税〔2015〕106号 |
机械 |
|||
331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
|||||
332 |
金属工具制造 |
|||||
333 |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
|||||
334 |
3340 |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
||||
335 |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
|||||
336 |
3360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337 |
搪瓷制品制造 |
|||||
338 |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
339 |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机械 |
|||
341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
|||||
342 |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
|||||
343 |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
|||||
344 |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
|||||
345 |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
|||||
346 |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
|||||
347 |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
348 |
通用零部件制造 |
|||||
349 |
3490 |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
351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 |
|||||
352 |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
353 |
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
354 |
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
|||||
355 |
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
356 |
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 |
|||||
357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
358 |
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 |
|||||
359 |
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
36 |
汽车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汽车 |
|||
361 |
3610 |
汽车整车制造 |
||||
362 |
3620 |
改装汽车制造 |
||||
363 |
3630 |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
||||
364 |
3640 |
电车制造 |
||||
365 |
3650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
||||
366 |
3660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
371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
|||||
372 |
3720 |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
373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
374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
|||||
375 |
摩托车制造 |
|||||
376 |
自行车制造 |
|||||
377 |
3770 |
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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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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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财税〔2015〕106号 |
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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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
电机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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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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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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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 |
电池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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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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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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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
照明器具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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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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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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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计算机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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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通信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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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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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3940 |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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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视听设备制造 |
|||||
396 |
电子器件制造 |
|||||
397 |
电子元件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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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3990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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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财税〔2014〕75号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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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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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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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4030 |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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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
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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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4090 |
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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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财税〔2014〕75号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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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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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
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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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
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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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
6330 |
卫星传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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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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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
6410 |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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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
6420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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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
6490 |
其他互联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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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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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
6510 |
软件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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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
6520 |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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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
6530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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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
6540 |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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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
6550 |
集成电路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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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 |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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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
一、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
企业预缴申报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之《附1-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及填报说明》。
填报说明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二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填写本表第3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本行等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该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9行或第20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
(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
数)+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
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9行或第20行×
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为简化计算,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上述计算方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累计金额”列的填报,“本期金额”由此次申报累计金额-上次申报累计金额计算得出。
二、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后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件之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填报说明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之第2、3段,“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等内容,改按以下情况填报:
(一)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当《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1行或第14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第11行或第14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为简化计算,这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附件第三部分)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及查询说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
申报属期 企业成立时间 |
10月 |
11月 |
12月/4季度/年度 |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优惠率 |
其中减半 |
|
2015年1月及以前 |
6.00% |
1.50% |
6.82% |
2.73% |
7.50% |
3.75% |
2015年2月 |
6.11% |
1.67% |
7.00% |
3.00% |
7.73% |
4.09% |
2015年3月 |
6.25% |
1.88% |
7.22% |
3.33% |
8.00% |
4.50% |
2015年4月 |
6.43% |
2.14% |
7.50% |
3.75% |
8.33% |
5.00% |
2015年5月 |
6.67% |
2.50% |
7.86% |
4.29% |
8.75% |
5.63% |
2015年6月 |
7.00% |
3.00% |
8.33% |
5.00% |
9.29% |
6.43% |
2015年7月 |
7.50% |
3.75% |
9.00% |
6.00% |
10.00% |
7.50% |
2015年8月 |
8.33% |
5.00% |
10.00% |
7.50% |
11.00% |
9.00% |
2015年9月 |
10.00% |
7.50% |
11.67% |
10.00% |
12.50% |
11.25% |
2015年10月 |
15.00% |
15.00% |
15.00% |
|||
2015年11月 |
-- |
|||||
2015年12月 |
-- |
-- |
||||
查询方法说明:
1.本表由2015年10月1日(不含)之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查询使用。
2.“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根据其不同成立时间所在行次,查询申报税款所属期的对应优惠情况。
3.“优惠率、其中减半”:优惠率主要指企业同时享受20%、10%(减半征税)的综合优惠情况,“其中减半”是指所享受减半征税的优惠情况。以这两个优惠率与本期累积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的乘积,查账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1-3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填写31号公告之附件2《企业所得税预缴和年度申报表(B类)》第17行、18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其中:减半征税”行“累计金额”列。
案例1:A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截止11月30日的累计会计利润25万元,按月申报缴纳11月份的税款。其在12月征期中,应享受优惠税额=25×7.86%=1.965万元,减半征税=25×4.29%=1.072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案例2:B小型微利企业成立于2014年10月24日,按季度申报所得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其应纳税所得额(或会计利润)为29.8万元,其2016年1月份申报2015年第4季度税款时,应享受优惠税额=29.8×7.50%=2.235万元,减半征税=29.8×3.75%=1.1175万元。上述两个金额分别填写申报表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其中:减半征税” 行的“累计金额”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