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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7-11-1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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