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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13 实施日期 1997-10-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7日第69号公告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至三倍的罚款”。第三款“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收入上交财政。”修改为:“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罚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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