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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1996)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5-17 实施日期 1996-05-17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1996年5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屠宰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删去第六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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