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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卫联[2005]8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3-11 实施日期 2005-04-11
法律话题 对外合作 产业领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关于加强外派劳务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5]86号 2005年3月1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国对外劳务合作规模逐步扩大,外派劳务人员累计已达320万人次,遍布世界100多个国家。目前,一些国家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入境采取了不同的限制措施,外派劳务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其中之一。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确保对外交往的正常进行,减少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的体检结果准确可靠,应要求外派劳务人员在出境前40天内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实施健康体检。

二、各地检验检疫局所属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要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密切合作,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体检工作。如遇到问题,应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认真协商解决,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三、外派劳务人员的体检项目与出国一年以上的中国公民的体检项目相同。

四、对外派劳务人员体检项目及体检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将在网上另行公布。国家质检总局网址:http://www.aqsiq.gov.cn、商务部网址:http://www.mofcom.gov.cn。

五、质检总局与商务部将建立情况相互通报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按季度将全系统外派劳务人员体检情况(包括体检人数、外派国别以及外派对方的体检特殊要求)通报商务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季度将外派劳务人员体检情况通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按季度将全系统外派劳务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数、派往国别等)通报国家质检总局,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按季度将当地外派劳务人员情况通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六、各地方检验检疫和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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