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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继续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24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1-23 实施日期 1992-01-0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继续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1月23日 国税函发〔1992〕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减半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已经期满。鉴于外贸企业经营此项业务仍然存在亏损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外贸企业多出口创汇,经我局研究,对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或价拨加工)方式向承担出口商品生产的工业企业销售原材料业务,在1992年内继续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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