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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的决定

文章来源:浙江省政府
发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16-06-16 实施日期 2016-06-1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2016年6月1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的决定

为确保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以下简称G20杭州峰会)的顺利举行,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G20杭州峰会筹备、举办等期间,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对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临时性管理。

二、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体育等部门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必要时,也可以直接采取临时封存措施。

三、下列行政区域内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禁止用于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一)除建德市、淳安县外的杭州市各县(市、区);

(二)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南浔区、德清县、安吉县;

(三)海宁市、桐乡市;

(四)绍兴市柯桥区、绍兴市越城区、诸暨市。

四、违反本决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决定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施行,其他规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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