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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财税[2005]5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3-28 实施日期 2005-04-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暂停尿素和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稳定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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