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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01 实施日期 2004-04-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1日联合下发通知,对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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