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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外经贸机电发[2002]18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4-15 实施日期 2002-04-15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于确实不能一次清关的,可实行“十一批一证”,即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进口单位在进口时确有必要需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在填报进口申请表时要在备注栏注明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准后,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元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二、进口单位申请进口机电产品的零件或散件时,如确难以区分不同零件或散件的原产国(地区)时,需在填报进口申请表时注明并提供说明村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时,可在系统原产地国项下输入主要的原产国(地区)并在备注栏项输入“原产国(地区)项增加××国(地区)字样”,系统自动将上述内容打印在进口证件相应区域,并加盖“机电办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签发的注明“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亦比照此通知办理验放手续。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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