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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9-03 实施日期 1998-09-03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的紧急通知

(1998年9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计划厅)、外经贸委(厅)、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持国内市场柴油、汽油供求平衡,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暂停进口柴油、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9月20日起,暂停一切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及保税区、保税油库的柴油、汽油进口。已发放未使用的进口配额、许可证暂停使用。

二、请各级海关对保税区、保税油库的现存柴油、汽油数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9月15日前报送海关总署。今后保税区、保税油库进行柴油、汽油,一律报海关总署,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审批。

三、柴油、汽油暂停进口后,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自用所需柴油、汽油,改由国内供应。由国内指定炼厂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原油,加工的柴油和汽油按国际市场进口价格供应给享受免税或部分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

按上述办法供油企业范围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已经批准可享受免税或部分免税进口柴油、汽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包括去年此类企业和今年已取得进口柴油、汽油配额、许可证的此类企业。具体供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核定。供油时间自1998年9月20日起至恢复进口柴油、汽油日止。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供油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暂不再批准新的企业享受进口柴油、汽油减免税政策,并对现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进行清理。清理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五、供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使用的进口油料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海关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坚决遏制成品油走私势头。

请有关单位将此通知精神对外公告,相关部门组织好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济特区内资企业供油方案的实施,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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