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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社区商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改[2007]3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6-25 实施日期 2007-06-2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社区商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改〔2007〕32号)

各市(州)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社区商业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7〕7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四川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继续开展示范社区创建和培育工作。根据商务部的部署及我省的实际,2007年,将按照“严格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区的评审工作。请各地在贯彻省厅《关于做好2007年社区商业“双进工程”工作的通知》(川商改〔2007〕19号),重点创建社区商业零售示范企业和示范店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示范社区创建和培育工作。第三批示范社区仍由所在地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国家级示范社区,因商务部限各省推荐3个,原则上,在已确定的省级示范社区中推荐;省级示范社区,在各市(州)已确定的市级示范社区中推荐,并以尚无省级示范社区的市州(包括成都市的部分区)为重点,每市(州)限报1个(成都市限报5个)。请各地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5〕55号)和省厅《关于开展省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商改〔2005〕52号)的要求,严格把关,于9月10日前向省厅报送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区的推荐材料(一式三份)。

二、搞好统计。请对本市全国、省级和市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相应调查表。全国社区商业统计表收集、整理后,于6月29日前上报。省级和市级社区商业统计表收集、整理、汇总后,于8月20日前上报。

三、及时总结。请结合省厅川商改〔2007〕19号和商务部商改字〔2007〕71号中关于报送社区商业半年、年度总结的要求,对2007年上半年和全年的社区商业建设工作认真进行总结,并分别于7月10日和2008年1月10日前报送。

联系人及电话:周 刚 王 琳

028-83221346 028-83224675(传真)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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